在工程造价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遇到对工程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满意的,应该怎么办呢?能否重新申请鉴定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委托法院申请的第三方鉴定,如果对此结果不满意,可以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如果确实意见书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列举不合理的依据,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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