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就是对于工程的质量以及修建情况进行相应确认的一个活动,在工程验收之后甲方一般来说是需要进行相应结算的。
若是甲方不予以结算的,该怎么办呢?
首先,承包人可以先和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发包人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发包人没有协商的诚意,承包人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
此外,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发包人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发包人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发包人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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