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上诉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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